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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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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全县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拟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公路、水路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组织编制公路、水路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管理。

(三)承担公路、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运输、河流运输有关管理工作。协调铁路、民航、高速公路、海事部门工作。

(四)按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定交通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程序的审查、审批、工程招标、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建设规划岸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县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在县财政资金安排意见下,负责统筹全县交通运输收支预算的编制、使用、管理,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对全县交通有关规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实施。协调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

(六)承担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春运工作,负责县乡主干道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县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承办文秘、政务公开信息、年鉴、机要、保密、综治、档案、目标管理、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督办局党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督办行政决定、工作布置的执行情况;负责系统内的干部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贯彻执行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交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策调研、执法队伍建设和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交通行业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受理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对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查;办理需要外业查证的行政许可项目。

负责提出全县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在县财政资金安排意见下,负责统筹全县交通收支预算的编制、使用、管理;负责审核编制全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预算;服务、协调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负责公路建设、养护等项目资金的拨付和局机关财务核算工作;负责系统内各种统计、调查、预测工作。

(二)交通综合业务股(物流办)。组织编制全县交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审核、上报、下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指导、服务、监督农村公路设计、招投标、工程造价等工作;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负责全县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程序的审查、审批、工程招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设计、造价控制、施工组织协调等工作;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和交通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交通战备工作,编制及实施全县交通战时保障方案。

负责全县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生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交通重大事故的调查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物流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主要节点的编制工作;组织全县重点物流载体建设和全县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负责整合社会物流资源,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推动全县物流产业发展;负责全县物流技术和物流标准应用和管理;负责全县物流行业统计、调查和经济分析;开展区域物流交流合作;负责全县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县物流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指导、服务全县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区客运行业管理;协调道路、水路、铁路等运输方式的衔接;负责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调控和春运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运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第三条  安远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2名。

第四条  安远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构负责人:谢永丰;办公地址:安远县欣山镇九龙路364号;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方式:0797-378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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