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二、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立保护牌时应当明确养护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用地范围内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该文物保护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七)生长在农村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三、严禁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
(一)禁止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
(二)禁止攀截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缠绳索;
(三)禁止用树木作施工支撑物;
(四)未经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摘果实、种子。
四、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因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其管护责任单位应提出保护性移植方案,经区以上林业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违反《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按前项规定处罚;
(三)违反《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如:
1、刻画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2、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3、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属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属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举报电话:安远县林业局 0797-3732317
安远县公安局 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远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