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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远县2022年政策性柑橘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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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2022年政策性柑橘保险工作方案

为增强我县脐橙产业抵御自然灾害的抗风险能力,帮助广大果农规避和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果业抗风险能力,确保脐橙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新增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方案(2022-2023(赣财金字〔20226和《关于做好新增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财金字〔20229为更好地推进省级特色农业保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有关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精神,以稳定农民生活、促进果农增收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柑橘保险工作,搭建脐橙产业保险服务平台,进一步做大做强脐橙产业,为加快推进我县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保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保险范围、面积

1、保险范围:全县十八个乡镇及城市社区管委会,种植1年(含)以上,且生长正常的柑橘(含脐橙、蜜桔、柚)。

2、保险面积:承保面积以实际保单为准。

四、承保与理

(一)保险机

政策性柑橘保险的公司由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安远支公司(简称恒邦财险安远支公司)承办。

(二)参保对

全县果农做到应保尽保,动员全县果农积极参保

(三)投保方式

1、果农、果企、合作社自行缴费投保。

2、果农、果企、合作社委托赣州橙中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投保。

(四)保险金额及面积核

保险金额按2000元/亩确定;承保面积根据各自的果证核定的面积(尚无果园证的按每亩50株进行测算)来确定;投保必须全园承保,不得切块保。

(五)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树死亡或者柑橘损失的,且损失率在15%以上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雹灾、旱灾、雪灾、冻灾

3、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4、重大病虫害

5、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6、野生动物毁损

(六)果园主应缴保费

20元/亩。

(七)保险期限及上交保费时

保险期限为一年10完成投保

(八)赔付标准

1、种植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元)=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柑橘树龄赔偿比

柑橘树龄赔偿比

生长期

生长期描

柑橘树龄赔偿

比例%)

幼苗期

1(含)-3(含)为细苗育苗期

60%

  树产果

4年(含)-6年(含)为初产果期

80%

  果高峰

7年(含)-24年(含)为高产

100%

衰退期

25年(含)以上为衰退

50%

柑橘损失率达到80%以上时,定为全部损失即按损失率为100%计算赔偿。已采摘部分保险柑橘的果园,在赔偿时要按每亩采摘部分占单位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

2、冻灾赔偿处

赔偿金额(元)=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冻害赔偿比例

冻害损失赔偿比例表

理赔标

冻害表

赔偿比%)

标准一

脐橙、蜜桔及柚类树势伤害较严重,50—70%叶片因冻枯黄脱落或遗 存,当年生秋梢有冻枯长度大于枝长,

夏梢稍有影响,主干无冻害

40%

标准二

脐橙、蜜桔及柚类树势伤害严重有死亡可能,叶片冻伤枯死,当年生秋梢、夏梢全部死亡,主干部分冻害,日夜芽

冻死。

60%

标准三

脐橙类植株接穗部分或全部死亡,丧失萌发能力;蜜桔类大部分枝条死 亡,果树大部分死亡;柚类仅保留主干

未冻死或全株冻死。

100%

已采摘部分保险柑橘的果园,在赔偿时要按每亩采摘部分占单位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

(九)赔付方式

损失金额按程序确认后,由恒邦财险安远支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果农、果企、合作社自行缴费投保的,由恒邦财险直接赔付给投保方

2、委托赣州橙中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保费投保的,由恒邦财险将赔付款拨付给橙中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由橙中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拨付给受益人。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成立政策性柑橘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果业发展服务中心党组书记高卫东为组长,分管领导欧阳龙海、恒邦财险安远支公司负责人邱娜为副组长,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财政局、恒邦财险安远支公司、赣州橙中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政策性柑橘脐橙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果业发展服务中心,由欧阳龙海兼任办公室主任,赣州橙中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新华为副主任,相关成员单位选派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柑橘保险工作的日常工作

(二各乡),城市社区管委会要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区域开展情况摸底工作,掌握本辖区柑橘(脐橙)产业的基本情况,如种植面积、果农户数规模及投保意向情况确保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宣传发动。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做好保险的宣传发动及解释说明工作,增强广大果农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动员和引导果农积极参保,让更多的果农享受到政策性保险政策。

(四)确保投保进度。因投保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果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县橙中城供应链公司、保险公司等要各司其责,做好宣传发动和各项服务,对在9月底前未进行投保的,原则上统一按照委托投保方式进行投保。确保投保工作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

(五)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恒邦财险安远支公司从服务“三”的全局出发,提供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服务。理赔要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为进一步发展安远果业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各乡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到全心全意为果农服务,使每个果农享受到政策红利。

)建立规范的承保理赔流程。

1、投保程序

(1投保人提出申请并登记备案

2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

3果业发展服务中心、保险公司复核后,进行投保出单。

2为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被保险人,保证资金安全,所有的赔款通过转帐方式拨付到指定账户,并将赔款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接受果农和群众监督。

附件: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地方财政补贴型柑橘种植

      保险条款

附件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地方财政补

贴型柑橘种植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柑橘树和柑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柑橘”),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柑橘全部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树龄超过 1 年(含),且生长正常;

(四)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树死亡或者柑橘损失的,且损失率在15%(含)以上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旱灾、雪灾;

(三)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四)重大病虫害;

(五)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六)野生动物毁损。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冻灾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树死亡或者柑橘损失的,且损失率在 15%(含)以上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四)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柑橘;

(五)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六)投保时,保险柑橘已带有重大病虫害。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而导致的无法确定的损失;

(三)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柑橘的单位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柑橘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包括:苗木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等),为 2000 元/亩,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元)=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柑橘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保险柑橘种

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柑橘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柑橘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保险柑橘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柑橘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柑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单位保险柑橘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单位保险金额。

(一)保险柑橘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元)=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柑橘树龄赔偿比例

柑橘树龄赔偿比例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柑橘树龄赔偿比例(%)

幼苗期

1 年(含)-3 年(含)为细苗育苗期

60%

成树产果期

4 年(含)-6 年(含)为初产果期

80%

产果高峰期

7 年(含)-24 年(含)为高产期

100%

衰退期

25 年(含)以上为衰退期

50%

柑橘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时,定为全部损失即按损失率为 100%计算赔偿。

已采摘部分保险柑橘的果园,在赔偿时要按每亩采摘部分占单位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

(二)保险柑橘发生本条款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元)=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冻害赔偿比例

冻害损失赔偿比例表

理赔标准

冻害表现

赔偿比例

%)

标准一

脐橙、蜜桔及柚类树势伤害较严重,50—70%叶片因冻枯黄脱落或遗存,当年生秋梢有冻枯长度大于枝长,夏梢稍有影响,主干无冻害。

40%

标准二

脐橙、蜜桔及柚类树势伤害严重有死亡可能,叶片冻伤枯死,当年生秋梢、夏梢全部死亡,主干部分冻害,日夜芽冻死。

60%

标准三

脐橙类植株接穗部分或全部死亡,丧失萌发能 力;蜜桔类大部分枝条死亡,果树大部分死亡; 柚类仅保留主干未冻死或全株冻死。

100%

已采摘部分保险柑橘的果园,在赔偿时要按每亩采摘部分占单位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

被保险人对损失率核定存在异议的,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地方农业农村、果业局等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损失核定组进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

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柑橘与非保险柑橘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柑橘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柑橘每亩保险金额低

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柑橘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 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保险柑橘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柑橘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具体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且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三)内涝:指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导致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的现象。

(四)风灾:指风力 8 级以上,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六)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作物死亡、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现象。

(七)雪灾:指在 24 小时内的降雪融化成水的量超过 5mm以上。

(八)地震:指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的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九)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重大病虫害: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作物严重损失的常见病虫害。以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十二)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野生动物毁损:因野猪、老鼠等野生动物侵袭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损失的现象。

(十四)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作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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