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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业发展“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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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毁林种果;

二、不准在坡度大于35度的陡峭山坡地种果;

三、不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种果;

四、不准在县城规划区复产种果;

五、不准在高速公路沿线两面山、景区周边复产种果;

六、不准在饮用水源头区域种果;

七、不准在河滩地、江河源头区复产种果;

八、不准在未建立隔离林带的情况下连片种果;

九、不准种植“三无”柑橘苗木;

十、未经相关部门实地评估核准前不准补种或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