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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水土保持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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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水土保持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1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县水保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开展必要的技术评审;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该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作出审批决定后,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2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水土保持补偿费降低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7]1186号)、《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 县水保局 1.告知责任: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
    2.审核责任: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数额。
    3.收缴责任:开具一般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占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等活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一)依法应编水保方案项目,未编制水保方案未批准而开工(二)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保方案实施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保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保方案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县水保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水法规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要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审理责任: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
    属地化管
    理为主
4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保〔2017〕365号)第四条第三款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县水保局 1.申请责任:申请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2.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核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核查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需专家评审论证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审批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强制 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县水保局 1.审查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义务,确属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实施代履行。
    2.催告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执法人员应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实施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
    属地化管
    理为主
6 行政强制 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县水保局 1、审查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加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
    属地化管
    理为主
7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县水保局 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水土流失或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现场,对其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执行情况进行依法处置。                                                                        2.技术指导责任: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3.处置责任:针对造成水土流失或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者个人,(1)发现防治水土流失的先进典型,总结其先进经验;(2)审查其落实水土保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3)不遵守水土保持规定,或者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对其进行处罚;(4)构成违法犯罪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县内
    属地化管
    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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