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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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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权限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查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权限
1、负责水利部下放项目、省政府立项项目、省级立项跨设区市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2、负责组织开展省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3、指导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级(赣江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审批
部门监督管理权限
1、负责市级(赣江新区)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省级下放设区市级(赣江新区)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
2、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
3、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4、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已由省水利厅审批的非跨设区市项目(详见《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赣府发〔202020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其相应的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以及核查等工作,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划转设区市的省级审批非跨设区市项目不得再次划转县级有关部门。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审批部门监督管理
权限
1、负责县级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各设区市下放至所辖县(市、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四、其他
省直管试点县(市)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审批部门负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管理权限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给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管理权限不得再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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