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水保字〔2019〕4号
各县(市、区)水保局:
为深入开展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根据水利部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赣州市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水保局监督科和市监督支队联系。
联系人:刘东生 8391547 13707074723
钟文锋 8391547 18970799517
2019年2月21日
赣州市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落地见效,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政法〔2018〕300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水政字〔2019〕2号)精神,以及长江水利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治水工作方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强化水土保持监管,严肃查处一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全社会的生态红线意识、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推动生产建设项目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促进全市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1.按照“上下联动、属地为主、专人负责、统一行动”的原则,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辖区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规模,分批次全覆盖重点排查、严肃处理一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生态红线意识、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让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水土资源的理念深入人心。
2.以问题为导向,建立起适应生态文明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水土保持监管体系。对生产建设项目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和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形成最严格的水土保持监管态势,加快推进建立最严格水土保持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执法对象及内容
(一)重点执法对象
重点对2016年初《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审议通过以来,我市范围内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重点是规模在“双50”以上(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和有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线索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2016年前开工仍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一并纳入本次专项执法对象范围。
(二)重点执法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重点对生产建设项目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未批先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等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行为进行执法。
四、主要任务
专项执法行动主要任务包括梳理排查、现场核查、执法处理、跟踪督办、总结提高五个阶段。
梳理排查
各县(市、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县两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及有关部门审批信息、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群众举报线索、日常监管以及遥测遥感等情况,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双50”以上规模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地毯式排查甄别,准确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分类拟定执法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同时,将执法项目清单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
“未批先建”项目排查:市、县两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并联审批等信息,获取投资项目审批和环评审批等项目清单,对其中尚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就其建设状态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将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工建设项目纳入执法项目清单,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
“未验先投”项目排查:市、县两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对照已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清单(含部批项目),根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事项日常监管掌握情况,由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对完建未验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将已投入运行项目纳入执法项目清单,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
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项目排查:根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事项日常监管掌握情况、群众举报线索以及遥测遥感等情况,以生产建设项目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等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行为为重点,由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排查,根据排查情况拟定执法项目清单,填写现场违法行为排查表,同时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对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的项目的排查范围是2016年至今所有在建或完工的双50以上生产建设项目,与是否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及验收与否没有关系。
各县(市、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须于2019年3月10日前将执法项目清单报送市水保局,汇总后报省水利厅。
(二)现场核查
1.拟定核查清单
市水保局根据掌握的违法项目清单,结合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和群众举报线索,按“一县一单”方式分县拟定核查项目清单。核查项目重点选取公路、风电、铁路、工业园区、输油气管道、矿产等施工周期长、施工扰动大、存在大型弃渣场的建设项目,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项目和群众提供举报线索项目。核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现场核查新发现的违法项目和群众举报项目要及时纳入核查清单。
2.现场核查
配合省水利厅、流域机构现场核查组对照核查项目清单逐个项目进行核查。流域机构现场核查组将对现场核查点采取无人机遥测等方法进行调查取证,明确核查项目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意见,商定确认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以“一项目一清单”的方式提出核查意见。
“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项目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执法处理情况和建设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未开展执法处理的,督促有关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执法处理,明确建设单位整改限期和整改要求;对已开展执法处理但建设单位不落实整改的,要督促有关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项目核查:对照核查项目清单和违法行为现场核查点位,逐个项目、逐个现场问题点开展现场核查,做好现场核查记录,并拍摄现场影像资料。对现场核查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坚决纠正、限期整改落实。对拒不落实整改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向有关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出督办意见,督促有关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三)执法处理
根据梳理排查拟定的执法项目清单和流域管理机构核查提出的核查督办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进行执法处理。
“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项目执法处理:对新发现的或以往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未曾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以往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逾期仍未落实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项目执法处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未落实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以往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仍未落实整改的违法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罚;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属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上报上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在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及时向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
(四)跟踪督办
市水保局将对县级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辖区内违法项目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严格执行到位。对市水保局督办落实确有困难或者违法情节重大、影响特别恶劣的,报请省水利厅、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水利部挂牌督办。
按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五)总结提高
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针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意义和建议,加快推进建立最严格水土保持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进度安排
包括方案制定、梳理排查、检查和查处、督办落实、总结提高等五个阶段,从2019年1月开始,2019年12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方案制定阶段(2019年1月—2019年2月)
2018年12月,部署启动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市、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上报上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
(二)梳理排查阶段(2019年2月—3月)
2019年2月起,按照制定的方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违法项目梳理排查。2019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上报执法项目清单至市水保局,汇总后报省水利厅。
(三)检查和查处阶段(2019年4月—7月)
2019年4月底前,配合流域机构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2019年5月-7月,按照“一项目一清单”的模式,开展辖区内违法项目的调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
(四)督办落实阶段(2019年8—10月)
市水保局将对县级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对辖区内违法项目处理(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五)总结阶段(2019年11—12月)
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各县(市、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于2019年11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市水保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科学谋划中国经济新棋局作出的既利当前又惠长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强化水土保持监管,确保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落地见效。
(二)加强组织保障
市水保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监督科、监督支队、秘书科、治理科、监测分站等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加强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实现水政执法与水土保持日常监管有效衔接,确保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各县(市、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要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市水保局。
(三)严格规范执法
各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督、有迹可寻。要加强对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检查督导,建立健全违纪违规、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确保各阶段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强化服务意识
各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中主动通过送法上门、集中培训、信息公开、网络答疑等方式,积极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水土保持法律和技术服务。
(五)抓好宣传引导
各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加强专项执法行动宣传工作,通过在报刊、电视、门户网站等媒体开展违法案件处理跟踪报道、设置宣传专栏等形式,扩大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