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处罚一览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违法情节及程度 |
行政处罚/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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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轻微 |
取土、挖沙、采石等二百立法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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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取土、挖沙、采石等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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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取土、挖沙、采石等五百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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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取土、挖沙、采石等二千立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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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 |
对个人可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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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 |
对个人可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上一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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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 |
对个人可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一元五角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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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 |
对个人可处每平方米一元五角以上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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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采挖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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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采挖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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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采挖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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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采挖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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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轻微 |
造成水土流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 |
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四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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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水土流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 |
处每平方米四元以上六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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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水土流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 |
处每平方米六元以上八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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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水土流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 |
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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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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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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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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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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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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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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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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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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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轻微 |
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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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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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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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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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轻微 |
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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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采取部分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二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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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十八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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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八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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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轻微 |
逾期三个月以内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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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零点五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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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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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十二个月以上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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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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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新开垦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济林的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 |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开垦或者种植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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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单位未履行《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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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办、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交通工程建设等生产建设项目或者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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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产建设项目停建、缓建或者停工、停产,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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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或者未将其纳入工程主体设计和预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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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未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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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按规定开展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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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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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破坏、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擅自占用、拆除水土保持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未按照同等功能予以重建或者补偿。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五条 |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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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数据的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 |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安远县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