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上级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拟对《安远县首位产业(电子信息)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安府办发〔2022〕18号)、《安远县一般工业、物流、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安府办发〔2022〕17号)、《安远县扶持食品工业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安府办发〔2022〕35号)、《安远县调整总部经济项目有关奖励政策若干意见》(安府办字〔2022〕130号)、《安远县关于支持九龙工业园园区企业退城入园的工作办法(试行)》(安府办字〔2023〕94号)、《安远县招商大使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安府办字〔2023〕6号)、《增加和调整部分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安府办字〔2023〕114号)等7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现予以公示。
安远县商务局
2025年8月29日

赣公网安备360726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