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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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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为支持我省科技创新,切实做好我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主体

符合《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财关税〔2021〕24号附件2)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二、审核部门

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南昌海关负责核定。

三、申报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申请书(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符合申报主体条件的说明)和审核表;

(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属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四、申报程序

(一)材料申报。符合申报主体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省商务厅。

(二)部门联审。省商务厅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南昌海关召开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见附件),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核定结果由省商务厅函告南昌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有关单位、机构具有有效期限的,应一并函告其有效期限。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商务厅应根据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有关事项

(一)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商务厅函告南昌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

(二)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外资研发中心资格的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四)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省商务厅查实后函告南昌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五)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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