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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供销合作社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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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机构编制信息,提高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7〕53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机构编制公开制度,指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及执行情况等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众公开,主动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群众举报的制度第三条机构编制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个方面。

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单位类别、内部机构、事业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

公开的实有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职务、所占编制类别、进入单位时间、进入渠道、在编状况等。

公开的责任股室:办公室,公开时限:每年12月底前,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办公室应当将本单位的编制和实有人员、内设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等信息,通过内部网站、设立机构编制及执行情况公示栏、公示牌和公示墙等方式向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公开。

属于各单位主动公开范围的机构编制信息,应当自该机构编制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单位公开机构编制,其内容必须事前经过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审查、审核和审批。未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审查、审核和审批而自行公开的,由本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机构编制公开内容要严守保密制度,坚持机构编制公开与保障涉密信息安全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 单位设立的机构编制及执行情况公示栏、公示牌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各单位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20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