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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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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承办股室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1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安远县

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管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

每年一次

2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安远县

财政局

财会监督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1.是否依法设立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5.执行财税法规情况监餐检查;

6.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每年一次

3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安远县

财政局

综合非税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全县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违规税务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

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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