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字〔2022〕108号
关于印发《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多测合一”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放管服”改革成效,降低企业成本,实现成果共享,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58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22〕1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推行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实施方案赣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验合一”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9〕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内容及要求
(一)明确“多测合一”内容。“多测合一”是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以及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房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事项,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测绘服务。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的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需要,上述测绘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工序和进度及时开展多测合一服务,后一环节获取前一环节的测绘成果,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
(二)执行综合技术标准。“多测合一”测量基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多测合一”应在国家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赣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验合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三)运用管理服务平台。依托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的“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该平台可供审批部门、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测绘单位等使用,包含了测绘项目委托、测绘报告联审、测绘成果汇交、成果共享等功能,并实现与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市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等互联互通。
(四)明确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县新建、扩建、改建(含装修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实施“多测合一”。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政府财政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付费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市县级50万元),须严格按照《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2〕22号)文件要求,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选取测绘中介服务机构。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之前项目可按旧办法实施,之后项目应当遵照本方案执行。
(五)加入“多测合一”名录库。全省实行统一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加入省自然资源厅“多测合一”名录库应具备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的测绘资质等基本条件,测绘机构应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或增加设备等方式,达到从事“多测合一”所需的测绘资质,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后纳入全省“多测合一”名录库和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行统一管理。
(六)规范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在“多测合一平台”进行项目发布,选取符合《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服务合同》,完成项目委托。测绘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现场测绘所需条件和测绘服务所需基础性资料,并按要求完成测绘工作(竣工验收阶段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强化市场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要求,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由各级财政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多测合一”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其“多测合一”成果应当经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检,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成果合格报告与“多测合一”成果共同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多测合一”成果,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委托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每年不低于当年项目总量10%的比例进行抽查。
(八)统一收费标准。在国家财政部、原国家测绘局联合印发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测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测建〔2009〕17号)的基础上,由市监局、发改委等部门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测绘服务计费标准的价格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不得让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低于测绘实际生产成本承揽多测合一服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低于测绘实际生产成本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九)明确责任制度
测绘单位责任: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技术质量管理,强化技术质量意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对提交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负责。“多测合一”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出“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并且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进入:
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2.伪造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者测绘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
3.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4.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测绘市场,恶意低价竞标的;
5.当年被县自然资源局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或测绘地理信息行业“黑名单”的;
6.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确有严重过错的;
7.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执业人员责任:注册测绘师签字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暂停该注册测绘师在“多测合一”项目中的签字资格一年,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二、 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宣传贯彻和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技术标准,运维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负责制定《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方案》;推广施行《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赣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验合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做好测绘服务机构“多测合一”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与省自然资源厅协调,实时更新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引导培育本行政区域现有规划测绘机构、土地测绘机构或房产测绘机构,通过充实人员力量或者自愿整合,使其具备综合测绘资质。加强对测绘单位从业人员技术业务能力的培训和指导。
(二)县住建局:协调系统内相关部门,结合职责提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需要测绘的内容清单及技术要求,并做好成果共享互认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方案(试行)》;做好测绘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三)县城市管理局:协调系统内相关部门,结合职责提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需要测绘的内容清单及技术要求,并做好成果共享互认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方案(试行)》;做好测绘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四)县行政审批局:会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将“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事项纳入本地行政审批测绘服务事项清单,将“多测合一”测绘服务纳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进行管理,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系统与“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及“多测合一”测绘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采用各种形式,加大对工程建设“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业务流程
(一)项目发布与确认。选择测绘单位,建设单位通过省“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发布,从中选取测绘单位,委托其承担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业务并签订“多测合一”技术服务合同(附件2)。并于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完成测绘项目备案。依照本方案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应当进行“多测合一”未有实行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在项目建设期间因合同约定或不可抗力终止测绘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告知相关事由,经认可后,建设项目业主可再次选择测绘单位。
(二)实施测绘。建设单位与测绘单位共同确认建设项目具备测绘条件后,测绘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专项测绘作业,出具“多测合一”成果。
(三)成果确认。测绘单位将自检合格的成果提交质检或提交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确认。
(四)成果提交。测绘单位将确认合格的测绘成果报告提交“多测合一”管理平台,由平台同步共享至“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并按权限流转至有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成果审查。
(五)成果接收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多测合一”整体成果用于开展联合验收,非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接收或拒绝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六)成果汇交。“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测绘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依法将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给测绘主管部门。
附件:1.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实行“多测合一”
告知书
2.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服务合同
附件1
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实行
“多测合一”告知书
: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推行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实施方案赣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验合一”实施方案的通知》、《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多测合一”。现就我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涉及提交综合测量报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日,在“多测合一平台”进行项目发布,并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取符合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项目委托并签订《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技术服务合同》。
(二)接受委托的测绘单位需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的要求进行综合测绘工作,提交“多测合一”综合测量报告。若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多测合一”平台进行审批,且在竣工验收时未提交“多测合一”综合测量报告,我单位将拒收相关资料,并拒绝出具《竣工合格意见书》。
如有疑问请到自然资源局测绘股咨询,我单位将提供“多测合一”操作手册和答疑,咨询电话为:0797-3753332。
特此通知
附件2
安远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测绘技术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项目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签订日期: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
乙方测绘资质证号: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项目名称等):
第二条 测绘内容(包括地籍测绘、放线测量、规划核实、用地复核、房产、人防、消防、绿地、地下管线测绘):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代号 |
标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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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 测绘工程费:
1.取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
2.取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
3.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实际工程价款总额。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作量 |
单 价 (元) |
合 计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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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3.甲方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 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3.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4.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第七条 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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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 |
完成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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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成果应于 年 月 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八条 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测绘成果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 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第十条 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并预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人民币 元。
2.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 %,人民币 元。
3.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 %,人民币 元。
4.乙方自工程完工之日起 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做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根据工程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结清工程价款。
第十一条
1.自测绘工程费全部结清之日起 日内,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成果。(见下表)
序号 |
成果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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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测绘成果 份。甲方如需增加测绘成果份数,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每份工本费 元。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偿付乙方预算工程费的 30% ,人民币 元;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预算工程费的 %( 元)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 元/日)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 20% 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 双倍 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工程价款的 %,人民币 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工程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造价款的 % 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返工周期为 天,到 年 月 日完成,并向甲方提供测绘成果。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 20% 赔偿损失。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 30% (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委托方(甲方)名称 承接方(乙方)名称
(盖章) (盖章)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