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发〔2022〕34号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安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安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县发改委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对申报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或组织专家评议;对申报总投资大于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或组织专家评议。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县发改委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 县发改委应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审程序。
第八条 县发改委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审中介机构。受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
第九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证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5人以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县发改委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项目评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组建及更新评审专家库;
(三)选定评审中介机构或评审专家,并明确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
(四)协调评审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组织对评审意见的沟通与交流;
(五)负责评审成果的验收,如实记录评审中介机构和专家工作情况,并选择适当方式对评审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六)支付评审中介机构或专家有关费用;
(七)根据评审报告,研究确定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的批复。
第十一条 评审中介机构或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委托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未经县发改委同意,不得转让评审任务;
(三)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
(四)评审过程中及时向县发改委反馈评审进度及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县发改委报送评审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
(五)对评审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六)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评审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全面介绍项目有关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全力配合评审中介机构现场调研,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初步报告及时反馈意见;
(四)根据县发改委的批复,组织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符合国家中长期建设规划;
(三)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环境因素条件是否具备,能否保证项目实施;
(四)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功能、内容、规模、标准的要求,设备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安全、经济适用;
(五)投资估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六)资金来源是否可靠,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
(七)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县发改委的要求;
(八)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各专业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容、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复要求;
(三)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的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
(四)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县发改委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 评审中介机构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向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进行现场踏勘、调研,核实项目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评审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节能性等逐项进行论证,提出项目评审初步报告。
项目评审报告由正文和附件、附表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评审依据;
(3)评审范围、要求;
(4)各专业评审意见;
(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预测和分析;
(6)评审结论意见与建议;
(7)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
第十八条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评审中介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就初步报告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评审中介机构负责完善相关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评审最终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最终报告是县发改委立项、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评审最终报告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县发改委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评审时限和取费
第二十条 评审中介机构收到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完整齐全的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评审咨询服务费,按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定额计算。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下项目10000元/个;超过1亿元的,总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评审费增加1000元。评审咨询服务费最高不超过40000元/个。
第二十二条 评审费用由县财政集中支付。承担项目评审任务的单位及人员,不得接受除支付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中介机构及有关专家依法从事评审业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委对于弄虚作假造成评审报告严重失实或报告质量低劣、有重大失误的评审中介机构,可以根据情节,三年内不再委托评审业务,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发改委提出质疑,县发改委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和评审中介机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远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