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字〔2022〕155号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完善变更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实施期间超概算、超预算现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和以政府性资金投资为主导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增量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因下列原因确需增加的工程量:
(一)因政策、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等产生的工程增量;
(二)经政府研究决策,为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产生的工程增量;
(三)因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改变等产生的工程增量;
(四)因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因素等产生的工程增量;
(五)经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工程增量。
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的人工费、主材调价造成投资增加和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复完善,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项等原因引起的增量,不属工程增量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工程增量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实事求是、强化服务、注重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约定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价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增减工程量、增减设备、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工程项目等。暂列金使用纳入增量管理。
第六条 非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增加工程造价。确须变更工程量增加工程造价的,经县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工程增量将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的,按规定审批投资概算调整。
第八条 工程增量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增量,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手续。未经批准的,在工程结算审核时不予确认工程增量部分投资,相关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 工程增量按预估投资金额分为一般增量、重大增量。
(一)一般增量是指涉及合同造价(如合同价款中有暂列金额的应扣除暂列金额的合同价,下同)增加累计在10%以下或5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增量,按以下权限审核:
1.工程增量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等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2.工程增量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等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政府主要领导备案后实施。
(二)重大增量是指涉及合同造价变动累计在10%以上或50万元以上增量,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
第十条 对工程增量预估投资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情形,增量内容简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工程或造价咨询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增量内容复杂或涉及特殊技术工艺的设计成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补充,并委托相关工程或造价咨询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并组织专家评议,出具咨询评估报告、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工程增量审核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工程增量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经相关部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审批表应留档备查,并作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增量后,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变更需要的,或工程变更新增项能够独立实施且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原则上应重新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增量经审核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委托原施工承包单位实施:
(一)施工工艺与已发包工程不可分割的;
(二)需在已发包工程前实施,且已发包工程已开工或即将开工的。
其他情形的新增工程增量,应按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工程增量进行有效控制,建立健全工程增量管理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须对本部门、本系统项目工程增量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变更的项和量进行核定,并对项目建设单位呈报审核的项目变更材料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权限内工程增量进行审核,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概算调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的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增量变更资金筹集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督,并将工程增量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须根据审计计划和工作需要,对工程重大增量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履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服务职责,及时提供设计补充。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变更、设计补充、主要材料的代换通知等,及时完善竣工图等资料。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工程设计图纸和国家颁发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应做好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控制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理指令,并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程“双超”(超预算、超工期),重点对工程结算价增量累计超过合同价款10%、金额200万元以上或工期超过6个月的项目进行抽查,视抽查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造成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不予拨付技术服务费或工程余款、列入“黑名单”等行政处理;因建设单位造成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失职失责造成工程量增加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工程变更量增量或经济损失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比例扣除责任单位等比例的相关费用。
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等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代建项目、市场化融资建设的公益性(民生类)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增量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县发改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申请审批表
附件
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申请审批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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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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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号及批复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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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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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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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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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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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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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预估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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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合同价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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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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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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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原因:
增量依据:
增量内容:
工程增量材料(附后) |
备注:工程增量申请材料包括:1.工程增量原因及依据;2.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增量资料;3.工程增量估价清单、工程量计算表; 4.适用增量的合同条款,增量前、后的施工图;5.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6.其它相关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发改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一式五份,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发改部门各执一份。2.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权限逐一报呈相关部门和政府领导备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