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字〔2024〕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安远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安远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中介机构投资评审行为,提高投资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工作的通知》(赣财办〔2019〕80号)、《关于规范财政性资金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政务字〔2021〕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办〔2022〕35号)、《赣州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赣市财办字〔2021〕35号)、《安远县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中介机构,是入驻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财政部门负责对评审中介机构的使用与管理,落实委派及项目评审质量、中介机构履约等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注册
第三条 中介机构须在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投评系统)申请注册,财政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中介机构正式入驻。
第四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注册:
(一)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机构及其入驻的备案人员);
(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已入驻的中介机构实行“人证合一”管理。中介机构须在规定时间提交派驻评审人员名单,并完成人脸信息采集。完成信息采集的中介机构,方可接受项目委托。采集的信息三个月内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三章 项目委托
第六条 项目评审分为一审和二审。一般情况,一审由中介机构审核,二审由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特殊情况也可选取中介机构进行二审。二审结果直接作为招标控制价或结算审定价。
第七条 按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的规定划分选取模式,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通过投评系统选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评审费用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受委托的中介机构。
评审费用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下且对时间、行业、资质条件等有特殊要求的,由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依法依规确定。
第八条 通过投评系统选取的中介机构尚有项目未完成评审的,不具备抽签资格。经认定是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未完成评审,提供一审核对稿或退审后可恢复抽签资格。中签中介机构应在2小时内响应是否承接。未及时响应的,财政部门将重新抽取中介机构。已承接的中介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派已备案评审人员到财政部门进行人脸信息比对。超时未通过人脸信息比对的,财政部门将重新抽取中介机构。
第九条 财政部门通过投评系统向接受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下达评审业务委托书或签订委托合同。接受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派已备案人员前来对接业务,于当日递交廉洁承诺书,提交评审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领取项目评审资料。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条 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并接受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实行考评制度,分为项目考评和年度考评。项目考评内容详见《安远县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评分表》,年度考评为年度内已完成项目的平均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在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察)、专项检查等行动中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一)已经为项目提供设计、招标代理、预算编制或审核、结算编制或审核、造价监控、监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回避;
(二)中介机构与被委托项目存在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中介机构法人(或实际经营人)与被委托项目的施工单位法人(或实际经营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必须回避;
(四)中介机构与被委托项目的建设单位签订了服务协议仍在服务期内的,必须回避;
(五)中介机构评审人员与被委托项目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存在亲缘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经济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接收评审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校验。资料校验的主要内容为: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同与招标文件的符合性、签证和工程变更的连续性、合理性等。中介机构不得私下接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出具一审初稿前,应进行项目现场踏勘。踏勘记录的主要内容为:施工范围的变化、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内容、施工图和现场的比对、施工内容和特征描述的一致性、现场土石方的调运环境等等。踏勘记录应由中介机构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核对必须在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私下核对。参与核对的评审人员每日须打卡两次并填写核对记录,每日核对记录需双方签字并交一份至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留存。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反复核对,涉及可能引起较大金额变动的重大问题,如超施工图范围、合同模糊不清、定额缺陷、重要材料(设备)询价结果、计算方式差异等,应及时征询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评审,原则上不得出现审增。确实属于漏报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并在出具一审核对稿之前完成审增审批程序,核对稿之后不再接收审增资料。
第五章 进度要求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确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供书面说明,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认可后可适当延期。
评审时间表
序号 |
项目金额 (万元) |
预算限定天数 (工作日) |
结算限定天数 (日历天) |
||
初审稿 |
核对稿 |
初审稿 |
核对稿 |
||
1 |
60- 1000 |
5 |
1 |
13 |
2 |
2 |
1000-3000 |
6 |
2 |
17 |
3 |
3 |
3000〜5000 |
10 |
2 |
25 |
5 |
4 |
5000- 10000 |
15 |
3 |
35 |
10 |
5 |
10000以上 |
20 |
5 |
45 |
15 |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因个别问题与建设单位多次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严重影响项目评审时效的,可向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申请采取保留争议问题出稿。
第六章 评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评审费按差额累进费率计算。即:评审费用=(基本费+审增(减)费)×专业调整系数×(项目考评分/100),审(增)减费用按审增(减)额相抵后的绝对值2%计算。
费用计取表
档次 |
工程造价总额 (万元) |
预算基本费 |
结算基本费 |
||
费率(‰) |
累进额(元) |
费率(‰) |
累进额(元) |
||
1 |
200以下(含) |
2.0 |
4000 |
2. 1 |
4200 |
2 |
200-500 (含) |
1.5 |
8500 |
1.95 |
10050 |
3 |
500-1000 (含) |
1.0 |
13500 |
1.80 |
19050 |
4 |
1000-3000 (含) |
0.8 |
29500 |
1.65 |
52050 |
5 |
3000-5000 (含) |
0.6 |
41500 |
1.50 |
82050 |
6 |
5000以上 |
0.4 |
|
1.35 |
|
专业调整系数表
序号 |
工程类别 |
专业调整系数 |
序号 |
工程类别 |
专业调整系数 |
1 |
房屋建筑 |
1 |
5 |
市政、公路 |
0.9 |
2 |
园林绿化 |
0.9 |
6 |
安装工程 (含管线迁改) |
1 |
3 |
单独大型机械 土石方 |
0.6 |
7 |
二次装修(精装修)工程 |
1.2 |
4 |
水利工程 |
0.9 |
8 |
仿古建筑工程 |
1.5 |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中介机构合理权益,实行评审费用“保底”规定。即评审费用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如预算评审费用不足1500元则按1500元付费,结算评审费用不足2000元则按2000元付费。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复审增(减)金额、预留金、暂估价、暂列金、采购设备和无具体设计图纸的扣减则不计入审增(减)费。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因初始预算质量低而产生审减费率虚高情况,预算评审费实行“封顶”规定,如审减率超过10%则按10%计费。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误差率(误差率=(|复核金额-中介初审金额|)/中介初审金额,下同)在2%-3%(含)的,评审业务费按付费标准的95%支付;中介机构误差率在3%-5%(含)的,评审业务费按付费标准的90%支付;中介机构误差率在5%-8%(含)的,评审业务费按付费标准的70%支付;中介机构误差率超过8%的,不计取本项目评审费。
第二十六条 EPC、PPP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预、结算评审,可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也称二审中介机构)复核的,则二审中介机构只计审减审查费,审减审查费按复核审减金额(一审中介机构初审金额与二审中介机构复核金额的差)的6%计取;如果一审中介机构误差率(误差率=(|二审中介机构复核金额-一审中介机构初审金额|/一审中介机构初审金额)超过3%(含)时,一审中介机构的评审费用减半,二审中介机构则计取50%的基本审核费(以一审中介机构的初审金额为基数)。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中介机构自身原因退出,其受委托的未审结项目予以收回并重新委托,不支付评审费用。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原因须收回已委托的评审项目,已按期提交中介初审报告的,需支付基本审查费。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额无法确定或按投资额计算付费比较困难的委托任务,按工作量协商计算付费额。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未及时报告重要问题,导致评审滞后的,可收回项目且不支付评审费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评审中介机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评为优秀、合格的方可继续承接评审业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暂停一年参加县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委托:
(一)中介机构与建设单位核对过程中,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告知施工单位漏算、少算部分;
(二)中介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模型和计算稿审核;
(三)中介机构私下接收、擅自补充、出借资料的;
(四)中介机构遗失送审资料的;
(五)项目考评分数低于80分的;
(六)评审人员和人脸采集信息不一致,或评审报告签章与项目评审人员不符的;
(七)无正当理由拖延评审时间的;
(八)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没有及时报告造成评审工作被动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终止委托,三年内不得参加县本级财政投资评审: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审任务的;
(二)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拖延评审时间,造成评审工作滞后的;
(三)项目考评分数低于60分的;
(四)年度考评被淘汰的;
(五)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没有及时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工作过失等原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终止委托,自认定之日起不得参加县本级财政投资评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或处理的;
(三)评审中私下接触施工单位的;
(四)评审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券、礼物等,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五)评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或故意隐瞒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七)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转让其评审任务的;
(八)保密工作失职,导致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泄露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远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5月5日印发的《安远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安府办字〔202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及廉洁承诺书
安远县财政局:
我公司受贵单位的委托,对项目开展预(结)算评审工作,为规范评审行为,加强评审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及相关审查人员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一切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决议等,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文明执审。
二、自觉遵循职业道德,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发生欺诈、伪造、作假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并对本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评审费用,不会额外向施工单位及其它第三方收取费用。
四、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不与财政评审人员串通,修改评审结果。拒绝聘用因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被辞退开除的评审人员。
五、严格遵守“八不准”。一是不准与施工单位私下接触;二是不准在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提供的场所之外进行核对;三是不准接受利益相关单位的吃请及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四是不准隐瞒和擅自处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五是不准擅自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补充、修改资料;六是不准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增加评审金额的建议和意见;七是不准擅自对外提供审核资料和审核结果;八是不准泄露涉及评审项目的各类信息或文件。
六、我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参审的专业人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项目前期已经接受了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委托的,主动向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汇报并回避。
七、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受托项目的评审工作,不将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到实际审核人员与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人员一致。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首先停止委托项目的评审工作,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审核人员: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附件2
现场踏勘记录表
项目名称 |
|
踏勘时间 |
|
建设单位 |
|
送审时间 |
|
踏勘内容 |
1 .现场施工范围是否和图纸一致 2 .现场使用材料的是否与清单要求的标准一致 3 .工程变更、签证实际完成情况 4 .其他事项 |
||
踏勘意见 |
|
||
参加单位 |
踏勘人员签名 |
||
审核单位: |
|||
建设单位: |
附件3
会商核对记录表
日期:
项目名称 |
|
|||
建设单位 |
|
中介机构 |
|
|
会商及核对后达成的一致意见:
会商及核对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
||||
财政(或审计)部门人员: |
建设单位人员: |
中介机构人员: |
备注:1.将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表作为附件;
2.每日一交。
附件4
预算项目委托评审考评表
工程名称: |
中介机构: |
||||
项目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考评分 |
备注 |
|
评审进度(20分) |
(一)审查资料完整性时限:中介机构自收到工程资料后,当天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并及时将影响评审进度和质量的缺失资料书面报告,每推迟1天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一)预算评审时限(含核对时间):400-1000万元(含)为5个工作日,1000-3000万元(含)为7个工作日,3000~5000万元(含)为12个工作日,5000-10000万元(含)为15个工作日,1亿元以上为20个工作日。每推迟1天扣2分,扣完为止。 |
|||||
评审质量(40分) |
1.未执行有关政策(税收政策及相关取费文件等)扣2分; |
|
|
|
|
2.有材料、设备信息价未按信息价执行的,每处扣0.5分; |
|||||
3.材料、设备无信息价未提供询价资料的每项扣1分; |
|||||
4.套用定额不准确、工程量审核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 |
|||||
5.未按现场勘察实际情况评审的,每处扣1分; |
|||||
6.其他审核不到位的情形,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评审报告 质量 (20分) |
(一)预算审核报告书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审核单位名称、审核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编制日期,并应在审核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 (--)预算审核报告正文应阐述工程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应阐工程预算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暂定价项目及预留金、现场踏勘情况、图纸未尽事宜处理方式、其他。 (四)预算审核意见表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经济指标、送审金额、核对金额、终审金额等内容。评审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应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五)预算审核报告应编制单位工程预算汇总审核对比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审核对比表、主材价格及价差汇总表、市场询价主材价格审核对比表等。 (六)现场踏勘记录表须表述内容完整且原件胶装入册。 以上内容每缺少一处内容扣1分,每发现一处描述不到位扣1分,扣完为止。 |
|
|
|
|
评审 责任度 (20分)
|
(一)评审人员综合能力(4分)。对中介机构评审人员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协调能力、评审纪律、工作态度进行综合打分0-4分。 |
|
|
|
|
(二)现场踏勘(4分)。中介机构评审人员未到项目现场踏勘不得分;踏勘记录不真实、不完整、无相关人员签字、未提供影像资料的综合打分,0-4分。 |
|
|
|
||
(三)过程文件(4分)。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应提供工作底稿,其中应包括软件图形模型、工程量计算底稿、询价记录等形成预算审核成果文件的相关电子版文件,每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
|
||
(四)项目核对(4分)。接到核对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打卡核对并每日提交核对记录,无故迟到或缺席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不在指定地点核对的或未提交核对记录的扣4分。 |
|
|
|
||
(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4分)。中介机构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影响、延误评审进度的,扣4分。 |
|
|
|
||
得分(满分100分) |
|
|
|
评审人员:复核人员:
附件5
结算项目委托评审考评表
工程名称: |
中介机构: |
||||
项目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考评分 |
备注 |
|
评审进度(20分) |
(一)审查资料完整性时限:中介机构自收到工程资料后,应在2天内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并及时将影响评审进度和质量的缺失资料书面报告,每推迟1天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一)结算评审时限(委派之日至核对稿时间):400-1000万元(含)为15天,1000-3000万元(含)为20天,3000-5000万元(含)为30天,5000-10000万元(含)为40天,1亿元以上为60天。每推迟1天扣2分,扣完为止。 |
|||||
评审质量(40分) |
1.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审核结算的,扣5分; |
|
|
|
|
2.未执行有关政策(税收政策、人工费调差文件和价差异常波动调整文件等)扣2分; |
|||||
3.未执行中标单价的,每处扣0.5分; |
|||||
4.合同外组价不合理(套用定额不准确、材料和设备价格不合理、未按招投标同等比例让利等)的,每处扣0.5分; |
|||||
5.设计变更评审不到位,每处扣1分; |
|||||
6.现场签证评审不到位,每处扣1分; |
|||||
7.未按现场勘察实际情况评审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评审报告质量 (40分) |
(一)结算审核报告书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审核单位名称、审核人姓名及联系电活、编制日期,并应在审核单位名称及加盖公章。 (二)结算审核报告正文应阐述工程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评审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应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结算审核意见表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经济指标、送审金额、核对金额、终审金额等内容。 (四)结算审核报告应编制单位工程结算汇总审核后比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审核对比表、主材价格及价差汇总表、市场询价主材价格审核对比表等。 (五)现场踏勘记录表原件。 以上内容每缺少一处内容扣1分,每发现一处描述不到位扣1分,扣完为止。 |
|
|
|
|
评审 责任度 (20分) |
(一)评审人员综合能力(4分)。对中介机拘评审人员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协调能力、评审纪律、工作态度进行综合打分,0-4 分。 |
|
|
|
|
(二)现场踏勘(4分)。中介机构评审人员未到项目现场踏勘不得分:踏勘记录不真实、不完整、无相关人员签字、未提供影像资料的综合打分,0-4分。 |
|
|
|
||
(三)过程文件(4分)。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应提供工作底稿。其中应包括软件图形模型、工程量计算底稿、结算价格审核记录等形成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相关电子版文件,每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
|
||
(四)项目核对(4分)。接到核对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问及地点进行打卡核对并每日提交核对记录,无故迟到或缺席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不在指定地点核对的或未提交核对记录的扣4分。 |
|
|
|
||
(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4分),中介机构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影响、延误评审进度的,扣4分。 |
|
|
|
||
得分(满分100分) |
|
|
|
评审人员:复核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