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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村多孩政策补贴的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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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淑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农村多孩政策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奖励优惠。根据国家、省、市奖励优惠政策规定,新人新办法,老人老政策,201512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和农村已扎二女户可以享受奖励优惠政策。

二、教育免费。目前我县有5个纯托育机构,其中2个普惠托育机构。乡镇托育由教科体局牵头,现已有15个乡镇实行了托育一体化,目前普惠托位有725个。对城区新(改)建第一至第六托育服务中心土地已平整,完成了招投标和图纸设计,现在已开工建设,计划2024年交付使用,全县增加普惠托位650个。

三、生育补贴。《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生育后享受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30天,子女3周岁以下夫妻双方各10天的育儿假。

四、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江西省内职工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执行与基本医保一致的政策。分娩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2%,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开始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参保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产前检查。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按定额1000元进行报销。

(三)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计划生育项目限额报销,具体报销情况如下表。

序号

项目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说明

备注

1

人工流产术

176元

198元

220元

限额

支付

264元

297元

330元

畸形子宫、疤痕子宫、哺乳期子宫、高危人流、钳刮

2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38元

43元

48元

58元

65元

72元

双子宫上环、困难取环

3

皮下埋植术

58元

65元

72元

4

取出皮下埋植术

58元

65元

72元

5

输卵管结 扎术

437元

492元

546元

6

输精管结 扎术

374元

421元

468元

7

复通手术(输卵管吻合术)

1498元

1685元

1872元

(四)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计算方法: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工资(元)÷30(天)x规定天数。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98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60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25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生育津贴;

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职工退休后生育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自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江西省内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执行基本医保一致的政策。分娩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

六、帮扶保障。现我县申报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对象已纳入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每年奖励扶助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同时实行了N+1联人帮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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