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6批次不合格案件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远县龙布镇中心小学(龙布小学)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勺子)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龙布镇中心小学(龙布小学),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截至案发时止,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勺子)已停止使用。当事人于2024年1月25日递交了整改报告。
(三)行政处罚
安远县龙布镇中心小学(龙布小学)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勺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勺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安远县阳光幼儿园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碗)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阳光幼儿园,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了享有复检权利及行使该权利的途径、时间节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递交了整改报告。
(三)行政处罚
安远县阳光幼儿园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安远县状元府幼儿园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碗)、复用餐饮具(餐盘)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状元府幼儿园,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了享有复检权利及行使该权利的途径、时间节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递交了整改报告。
(三)行政处罚
安远县状元府幼儿园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复用餐饮具(餐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安远县天心中学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天心中学,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截至案发时止,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已停止使用。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递交了整改报告。
(三)行政处罚
安远县天心中学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安远县天心镇中心小学食堂服务部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天心镇中心小学食堂服务部,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截至案发时止,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已停止使用。当事人于2024年1月21日递交了整改报告。
(三)行政处罚
安远县天心镇中心小学食堂服务部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