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5批次不合格案件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远县天心镇好大家生活超市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花生米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天心镇好大家生活超市,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该抽检批次花生米1批次,截至案发时止,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花生米已全部售出。
(三)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
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5065.00元上缴国库。
二、安远县长沙乡家乐多超市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花生米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长沙乡家乐多超市,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该抽检批次花生米1批次,截至案发时止,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花生米已全部售出。
(三)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8.40元;
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5218.40元上缴国库。
三、安远县天心镇金星榨油厂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山茶油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天心镇金星榨油厂,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了享有复检权利及行使该权利的途径、时间节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4年01月04日递交了整改报告。
(三)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以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240.00元上缴国库。
四、无字号(叶金梅)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白面馒头(餐饮自制)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无字号(叶金梅),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了享有复检权利及行使该权利的途径、时间节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递交了整改报告。
(三)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科甜素R复配甜味剂”1袋;
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上缴国库。
五、安远县天心镇包子铺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白面馒头(餐饮自制)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天心镇包子铺,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了享有复检权利及行使该权利的途径、时间节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4年01月04日递交了整改报告。
(三)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以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7.5元;
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67.5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