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5批次不合格案件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远县郭记隆江猪脚饭店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碗)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郭记隆江猪脚饭店,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该抽检批次复用餐饮具(碗)2个,截至案发时止,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已停止使用。
(三)行政处罚
安远县郭记隆江猪脚饭店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安远县德胜食品加工厂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德胜腐竹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德胜食品加工厂,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该抽检批次德胜腐竹1批次,截至案发时止,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德胜腐竹已停止销售。
(三)行政处罚
安远县德胜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涉嫌违反《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的腐竹,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4元;
二、处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696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960元上缴国库。
三、安远县欣山镇祺桂一心碗碗香麻辣烫店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碗)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欣山镇祺桂一心碗碗香麻辣烫店,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了享有复检权利及行使该权利的途径、时间节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3年11月07日递交了整改报告。
(三)行政处罚
安远县欣山镇祺桂一心碗碗香麻辣烫店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安远县欣山镇周真真餐饮店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碗)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欣山镇周真真餐饮店,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了享有复检权利及行使该权利的途径、时间节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3年11月03日递交了整改报告。
(三)行政处罚
安远县欣山镇周真真餐饮店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安远县欣山镇张胖子餐饮店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复用餐饮具(杯子)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欣山镇张胖子餐饮店,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了享有复检权利及行使该权利的途径、时间节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3年11月06日递交了整改报告。
(三)行政处罚
安远县欣山镇张胖子餐饮店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杯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饮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