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远县镇岗乡镇岗购物商场
(一)食品名称
产品名称:鸡蛋;抽样日期:2023年7月28日;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镇岗乡镇岗购物商场,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该批次“鸡蛋”共购进2件,截至案发时止,该批次“鸡蛋”已全部售出。
(三)行政处罚
安远县镇岗乡镇岗购物商场销售磺胺类(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免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