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案件一
一、安远县版石镇优客鲜品生鲜蔬菜配送销售“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食品。
二、安远县版石镇优客鲜品生鲜蔬菜配送销售不合格姜
1.食品名称: “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10日,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项目。
2.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安远县版石镇优客鲜品生鲜蔬菜配送,经核查,该批次“姜”共购进50斤/包,销售价格7元/斤,货值金额350元,均已销售完毕,已销售“姜”无法召回。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姜”是原料品质不佳导致,安远县版石镇优客鲜品生鲜蔬菜配送进货查验不严格。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通过更换进货渠道,确保原料质量,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4.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2.罚款3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350元上缴国库。
案件二
一、安远县版石镇大众蔬菜店销售“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食品。
二、安远县版石镇大众蔬菜店销售不合格老姜
1.食品名称: “老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10日,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项目。
2.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安远县版石镇大众蔬菜店,经核查,该批次“老姜”共购进50斤/包,销售价格7元/斤,货值金额350元,均已销售完毕,已销售“老姜”无法召回。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是原料品质不佳导致,安远县版石镇大众蔬菜店进货查验不严格。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通过更换进货渠道,确保原料质量,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4.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老姜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2.罚款3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350元上缴国库。
案件三
一、安远县华欣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生产猪肉(2023-08-13)批次磺胺类(总量)超限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食品
二、安远县华欣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猪肉
1.食品名称: “猪肉”,生产日期:2023年08月13日,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超限。
2.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安远县华欣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经核查,该批次“猪肉”共生产一万公斤,为深圳市宏伟农产品供应有限公司代宰,并由深圳市宏伟农产品供应有限公司运送至深圳销售,全部销售完毕。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猪肉”是深圳市宏伟农产品供应有限公司代宰,并由深圳市宏伟农产品供应有限公司运送至深圳销售,安远县华欣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进货查验不严格。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通过加强对协议方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加工过程质量,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案件四
一、安远县龙布镇永诚超市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
二、安远县龙布镇永诚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
1.食品名称: “新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02日,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项目。
2.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安远县龙布镇永诚超市,经核查,该批次“新姜”共采购40斤,销售价格6.5元/斤,货值金额260元,均已销售完毕,已销售“新姜”无法召回。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新姜”是种植端土地污染导致。针对该问题,安远县龙布镇永诚超市通过更换进货渠道,确保原料质量,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4.行政处罚
安远县龙布镇永诚超市在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的法定义务,向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并留存了供货单据,能说明涉案食品来源,安远县龙布镇永诚超市已经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相关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案件五
一、安远县龙布镇永昌购物超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
二、安远县龙布镇永昌购物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
1.食品名称: “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05月07日,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项目。
2.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安远县龙布镇永昌购物超市,经核查,该批次“鸡蛋”共采购10板,销售价格18.9元/板,货值金额189元,均已销售完毕,已销售“鸡蛋”无法召回。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鸡蛋”是养殖端用药导致。针对该问题,安远县龙布镇永昌购物超市通过更换进货渠道,确保原料质量,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4.行政处罚
安远县龙布镇永昌购物超市在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的法定义务,向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并留存了供货单据,能说明涉案食品来源,安远县龙布镇永昌购物超市已经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相关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决定对安远县龙布镇永昌购物超市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