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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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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12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51日起正式实施

一、目的和意义

1.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2.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3.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4.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一条)

该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对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

三、有组织犯罪的定义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软暴力手段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学习要点

1.重拳出击,严惩黑恶犯罪

严格掌握从宽政策。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

2.打财断血,铲除经济基础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3.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应当全面调查这些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伤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教唆、利用、侵害,为防止上述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5.严防黑恶势力渗透基层

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扫黑除恶实践经验,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

6.建立相关人员保护机制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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