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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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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安远县委办公室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和标准化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划和政策;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工作的落实;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负责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相关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行政建议函,依法责令相关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五)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七)负责落实认证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完善全县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认证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与检验检测工作。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负责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食品药品违法违规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负责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查处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负责组织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九)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产品质量安全监察、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十)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深化燃煤锅炉治理,对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十一)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负责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接待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实施执业药师准入制度。

(十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四)负责监督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监督实施化妆品等其他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承担全县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承担使用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负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职责组织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七)落实国家、省、市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全县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项。

(十八)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承担反垄断调查及组织执法工作;按规定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九)组织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全县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执法;组织查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负责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实施相关职业资格准入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使用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和风险防范意识。

6.推进地方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主攻工业,三年再翻番”和质量强县发展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地方特色产业质量提升与品牌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体系。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领域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对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好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政务信息、档案、保密、信访、综治、政务公开、督查督办、重要会议、绩效考核、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意识形态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调研。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编写全县市场监管安全评估报告;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牵头协助实施相关职业资格准入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牵头协调、审查本部门所发布的各类公示公开信息;协调组织科普知识宣传活动、重大宣传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负责单位网站、“两微一端”管理工作;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建设。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管基层规范化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

(二)法规股。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以及听证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指导行政执法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拟定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规范指导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协调本部门行政执法办案单位综合稽查执法和执法督查工作;指导、监督、考核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质量发展股)。拟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拟定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产品质量安全监察、监督;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拟定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承担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协调、拟定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措施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承担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县委组织部指导下,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对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相关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行政建议函,依法责令相关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负责拟定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企业的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组织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激励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安全形势,拟定并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协助、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指导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小摊贩”登记及监管工作。

(六)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和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定并贯彻实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协助、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食品经营安全事件、事故调查及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接待等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七)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股。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拟定全县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和实施食品安全问责制度,组织推动乡(镇)落实“党政同责”主体责任,承担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组织推动乡(镇)食品安全创建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

负责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全县市场监管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县级市场监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八)标准化股。负责拟定标准化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县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九)计量股。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能源计量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认证检测机构监管股。依法监督管理认证与检验检测工作;贯彻执行认证、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工作;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全县检测体系建设和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使用质量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措施、办法;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协助、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执业药师准入资质审核;承担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协助、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拟定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深化燃煤锅炉治理,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负责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三)商品交易和合同广告监督管理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有关专业市场规范化管理;负责规范维护各种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承担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物抵押登记工作;承办县查处无证照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实施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拟定全县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相关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拟定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开展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十四)知识产权股(商标监督管理股)。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拟定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拟定全县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并监督实施严格保护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知识产权制度;开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处、调解工作,承担专利侵权判定工作,组织和指导专利行政执法;组织申报原产地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实施保护监管;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和运营平台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分析工作。

拟定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开展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负责报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认定后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特殊标志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商标运用和保护工作。

(十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承担反垄断调查及组织执法工作;按规定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拟定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明码标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第五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保留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15名。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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