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叶收购工作,保护国家、集体和烟农的利益,严厉打击烟叶非法收购、贩运行为,维护烟叶收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烟叶由赣州市烟草公司安远分公司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单位和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干部职工、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收购人员参与烟叶贩运的,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二、烟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烟叶交售义务。烟农自产烟叶应凭合同在指定的收购站完成交售,禁止跨站点交售。烟农未按规定交售烟叶的,由烟草部门视情况依法向烟农追索烟叶生产各种补贴。对不交售烟叶又不退还烟叶生产补贴的,烟草部门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三、加强烟叶运输管理。凡跨市县托运或自运烟叶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对无准运证运输的烟叶,一律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对承运人依法给予处罚。
四、烟叶收购站应当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相关约定统一收购。坚决杜绝和打击收人情烟、关系烟、短斤少两、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提级上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违者,赔偿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烟草部门要与各乡(镇)及公安、市监、财税、纪委监委等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维护好烟叶收购秩序。对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扰乱收购秩序,致使收购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使用暴力或其它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烟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支持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监督举报电话:0797-12313、0797-3735935、15970188728、13970730827。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2日